企业信息

    北京太远管理咨询有限公司

  • 7
  • 公司认证: 营业执照已认证
  • 企业性质:外资企业
    成立时间:
  • 公司地址: 北京市 朝阳区 管庄地区 塔营村 北京市怀柔区开放路113号南四层409室
  • 姓名: 靳双权
  • 认证: 手机未认证 身份证未认证 微信未绑定

    房产律师靳双权 不配合腾退就可以强行收回宅基地

  • 所属行业:房地产
  • 发布日期:2019-06-24
  • 阅读量:255
  • 价格:1.00 元/个 起
  • 产品规格:不限
  • 产品数量:1.00 个
  • 包装说明:不限
  • 发货地址:北京朝阳管庄塔营村  
  • 关键词:房产律师

    房产律师靳双权 不配合腾退就可以强行收回宅基地详细内容

      李先生是北京市丰台区某村的村民,在该村拥有合法的宅基地及地上房屋200余平方米。2014年,李先生退休了,于是用退休金重新装修了自己的房屋准备安享晚年。
    
      2016年9月,李先生突然得知该村作出了一份《宅基地腾退补偿安置方案》。方案称,“根据村民代表大会决议,将对本村的宅基地进行集体腾退,若村民不在规定期限内完成腾退搬迁,将收回村民的宅基地”。
    
      包括李先生在内的该村数十户村民对此百思不得其解,于是向在明律师咨询:村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是谁选的?这会是什么时候开的?没通知过也没参加过的会议,就突然“集体腾退”“收回宅基地”了?村委会有权直接收回宅基地吗?村民有什么办法能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呢?今天,在明律师就来为您答疑解惑。
    
      一、收回宅基地使用权的法律依据
    
      《土地管理法》*六十五条规定,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**批准,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:
    
      (一)为乡(镇)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,需要使用土地的;
    
      (二)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;
    
      (三)因撤销、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。
    
      依照前款*(一)项规定收回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,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。”
    
      结合农民朋友关心的问题,在明律师主要为您解读该条规定的**项“为乡(镇)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,需要使用土地的”的情况,具体而言:
    
      1.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的建设需要
    
      这里的公共设施和公共事业建设,主要是指涉及公共利益的供水、供电、道路、学校、医院、口袋公园等,而商业街、商业住宅等商业开发建设不属于此类。
    
      2.须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**批准
    
      《土地管理法》*十一条规定,“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,由县级人民**登记造册,核发证书,确认所有权。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,由县级人民**登记造册,核发证书,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。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,由县级以上人民**登记造册,核发证书,确认使用权;其中,*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的具体登记发证机关,由**确定。确认林地、草原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,确认水面、滩涂的养殖使用权,分别依照《森林法》《草原法》和《渔业法》的有关规定办理。”依据这条规定,原批准用地的**一般是指县级人民**,即收回宅基地使用权须经县级人民**批准。
    
      3.应给予适当补偿
    
      前述*六十五条明确规定,“依照前款*(一)项规定收回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,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”。仅从文义解释,我们可以从表述中提炼出三个关键词,即“应当给予”“土地使用权人”“适当补偿”。
    
      展开来说,首先是“应当给予”。“应当”在法律规定里一般可以等同于“必须”,即因乡(镇)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收回土地的,必须给予补偿,这点是没有异议的。
    
      其次是“土地使用权人”,即补偿应当给予实际的土地使用权人。既然收回的是村民的宅基地使用权,就应当补偿村民相应损失,这是凭借一般的法理逻辑就可以判断的。实践中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委会扣留、拦截补偿金额的情况屡见不鲜,这都是不合法的。
    
      较后,“适当补偿”,应当是公平合理的、与收回宅基地使用权的损失相匹配、能够**村民日后基本生活居住水平的补偿。实践中经常以重置成新价来计算补偿,村民没有了宅基地使用权,以重置成新价的补偿金额,无处建房又买不起同等房屋,其补偿就是不适当、不合理、不公平的。
    
      二、收回宅基地使用权的法定程序
    
      《村民**组织法》*二十四条规定了涉及村民利益的宅基地的使用方案、征地补偿费的使用、分配方案,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。
    
      从这条规定我们可以看出,涉及村民利益的宅基地的使用方案,即分配或者收回宅基地使用权应当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,村民**无权直接处分村民个人的宅基地及地上房屋。同时,村民会议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才能成立生效。而李先生案中的《某村宅基地腾退补偿安置方案》是通过村民代表大会决议作出的。
    
      根据《村民**组织法》*二十五条规定,人数较多或者居住分散的村,可以设立村民代表会议,讨论决定村民会议授权的事项。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**成员和村民代表组成,村民代表应当占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的五分之四以上,妇女村民代表应当占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一以上。
    
      而本案中李先生对村民代表会议的召开完全不知情,村民代表有哪些?又是何时召开的会议?村民会议是否授权?可见村民代表会议的召开和决议程序的合法性是值得怀疑的,根据该会议决议作出决定的合法性也同样是值得怀疑的。
    
      三、宅基地上房屋是村民的个人私有财产,受《物权法》保护
    
      虽然《土地管理法》规定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**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的三种特殊情形,但是无论宅基地使用权是否收回,宅基地上的房屋只要是合法建设的就属于村民的个人私有财产,不因宅基地被收回而当然丧失对宅基地上房屋的所有权。因此,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基于公共利益收回村民的宅基地使用权,导致宅基地上房屋无法居住或被拆除的情况,就应当对其宅基地上房屋作出相应补偿。
    
      四、如何救济?
    
      《土地管理法》*六条规定,“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土地管理法律、法规的义务,并有权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、法规的行为提出检举和控告。”
    
      《村民**组织法》*三十六条规定,“村民**或者村民**成员作出的决定侵害村民合法权益的,受侵害的村民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撤销,责任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。村民**不依照法律、法规的规定履行法定义务的,由乡、民族乡、镇的人民**责令改正。乡、民族乡、镇的人民**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事项的,由上一级人民**责令改正。”
    
      依据这两条规定,在村委会违法收回村民宅基地使用权时,村民可以申请乡、镇级人民**查处其违法行为。同时,根据《行政诉讼法》的明文规定,村民可针对村委会的违法腾退行为提起行政诉讼。如果行政诉讼不被受理,也可灵活机动地走民事诉讼程序。
    
      靳双权律师提醒大家,村民自主腾退的项目应当是自愿、合法、有偿、公平的。“腾退”无专门系统的法律可依据,广大农民朋友在不明晰具体相关法律的情况下,可以参照“征收”相关的法律来理解其中的一些问题,也可以咨询专业律师来积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。
    

    http://abxigsd.b2b168.com
    欢迎来到北京太远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网站, 具体地址是北京市朝阳区管庄地区北京市怀柔区开放路113号南四层409室,联系人是靳双权。 主要经营北京太远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拥有专业房地产律师二十余人,承办北京及全国房屋买卖、继承、确权、分割等房地产纠纷,为房地产公司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。。 单位注册资金单位注册资金人民币 100 万元以下。 我们公司的理念是“因为专业,所以精业”。我们愿与海内外各界朋友真诚合作,建立*,相互信赖,不可分离的合作关系,共赢共创事业的辉煌。公司主营:房产律师,房地产律师!